公司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有以下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主体资格消灭;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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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的事由包括: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2、因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改制行为需要解散;
3、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决定解散;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投资者或上级单位决定终止;
6、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7、出现其他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8、公司终止的后果: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一般公司解散后,一定要清算,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